建筑圍擋的施工標準:
1. 房屋建筑工程、建(構)筑物拆除工程、待建(儲備)地,以及建筑圍擋使用周期1年以上,處于非城市道路且場地相對固定的市政工程(含城市道路、橋梁、隧道、軌道交通工程、水務工程、交通工程、市政道路維修改造工程,燃氣、電力、照明、通信、水務等管線遷改工程,下同)應設置建筑圍擋。
2. 建筑圍擋應采用加氣混凝土砌塊、粉煤灰磚及非蒸壓灰砂磚等新型砌筑材料砌筑。
3. 建筑圍擋高度為2.5m,厚度不小于240mm,扶壁柱宜間隔不大于4.5m等距設置。
4. 建筑圍擋上端應設壓頂,下端設基礎,保證安全穩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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